专业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城乡绿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林业和城乡绿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城乡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乡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沙化土地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负责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封山育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绿化工作,实施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建设;指导监督城乡绿化标准、规程执行情况;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负责权限内树木伐移事项审批;负责林业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防沙治沙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
    (六)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评估和宣教工作;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林区内野生植物及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七)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森林公园申报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及林业、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森林火灾等各类案件,组织协调跨市、跨县区重特大案件查处;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林业、绿地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等工作。
    (十)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管理市级林业和城乡绿化资金并监督全市林业和城乡绿化资金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和城乡绿化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和城乡绿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林业和城乡绿化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和城乡绿化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教育培训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林业和绿化产业发展以及利用外资工作;指导林产品、苗木花卉产业发展;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城乡绿化质量技术标准。
    (十二)组织实施城乡绿化重点工程绿化美化工作;组织开展建设节约型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组织指导城乡山岭容貌维护管理工作,编制破损山体恢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乡生态发展、环境治理规划及沿黄河防护林带建设方案;指导农村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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